首页 出版 双流县志.乾隆版

  原額税粮伍千肆百捌拾肆石肆斗捌合柒勺陆抄贰撮伍圭陆粒。

  人丁肆千伍百陆拾玖丁。

  夏税起运布政司广济库,荒丝米贰拾壹石肆斗壹升贰合伍勺,每石折丝壹的共丝贰拾壹斛,陆兩陆钱每斛折银伍钱,共银壹拾两柒钱陆厘贰毫伍丝。加增丝价银伍两肆钱捌分肆厘肆毫捌忽柒微陆尘,遇闰,加银捌钱玖分贰厘壹毫捌丝柒忽伍微。

  秋粮起运京料米柒拾叁石捌斗玖升陆合贰勺陆抄贰撮伍圭陆粒,每石征银伍钱,共银叁拾陆两玖钱肆分捌厘壹毫叁丝壹忽贰微捌尘。

  镇平仓米壹千壹百叁拾石,每石脚价銀贰兩壹錢壹分,共銀贰千叁百捌拾肆兩叁錢。

  松溪仓米壹百捌拾叁石捌斗。每石脚价銀壹兩肆钱陆分,共银贰百陆拾捌两叁钱肆分捌厘。

  茂州广备仓米壹千玖百壹拾石叁斗,每石脚价銀壹兩叁錢壹分陆厘,共銀贰千伍百壹拾叁兩玖錢伍分肆厘捌毫。

  保县仓米伍拾石,每石脚价银壹两肆钱,共银柒拾两。

  成都广丰仓米贰百伍拾石,每石征银陆钱,共银壹百伍拾两,加富顺、大平二王禄米银伍拾肆两柒钱。

  拨运蜀府广备仓本色米壹千壹百石。

  成都广丰仓本色米壹百玖拾捌石。

  存留本县存、儒二仓米共伍百陆拾柒石,每石征银柒钱,共银叁百玖拾陆两玖钱。

  户口起运布政司库银柒拾捌两伍分贰,厘遇闰加银柒两贰钱贰分壹厘,存留本县户口银捌两陆钱。

  驿传原编拨运各驿传银玖百壹拾肆两肆钱捌分叁厘伍毫柒丝。

  粮额办均徭原编银壹千肆百陆两肆钱伍分陆厘叁毫,遇闰,柴薪每名加银壹两,各役工食,照例加征。

  加芽茶价银贰两。

  起运布政司甲、丁二库银玖拾叁两。

  南京麂皮银玖拾两。

  黄蜡价银壹拾壹兩肆分。

  白蜡价银贰拾捌两。

  灌县千户所军需銀壹拾兩。

  举人盘缠银壹拾捌两。

  民较银壹拾贰两。

  加进士牌坊银肆两壹钱壹分陆厘叁毫。

  布政司皂隶肆名,理问所禁子壹名,库子贰名,按察司皂隶叁名,狱夫叁名,长史司皂隶壹名,共拾肆名。每名工食銀柒两贰钱,共银壹百兩捌钱。

  按察司弓兵贰名,每名工食银陆两,共银壹拾贰两。

  加芽茶价银贰两。

  拨运蜀府祭祀银伍两。

  成都府马夫银肆拾两。

  儒学斋夫银壹拾贰两。

  皂隶肆名,防夫壹名,禁子贰名,华阳县马军寨巡检司弓兵伍名,本府儒学庙夫壹名,各役兵夫共拾叁名。每名工食银柒两贰钱,共银玖拾叁两陆钱。

  本府门总铺兵壹名,工食、旗锣银共柒两柒钱。

  威州祭祀银壹拾贰两。

  存留本县春秋祭祀银肆拾捌两。

  乡饮酒银拾两。

  岁贡盘缠银贰拾贰两伍钱。

  柴薪柒名共银捌拾肆两。

  马夫叁名共银壹百贰拾两。

  门子肆名,皂隶、弓兵贰拾贰名,禁子肆名,库夫贰名,共叁拾贰名,每名工食银柒两贰钱,共银贰百叁拾两肆钱。

  预备仓斗级贰名,改设仓吏,银壹拾肆两肆钱,给本吏作工食并查盘纸扎。

  儒学斋夫银柒拾贰两。

  膳夫银伍拾两。

  门子叁名,库、庙夫各壹名,共伍名,每名工食银柒两贰钱,共银叁拾陆两。

  察院看司壹名,工食银伍两贰钱。

  布、按二司,看司贰名,每名工食银叁两陆钱,共银柒两贰钱。

  府馆看司壹名,工食银贰两陆钱。

  通津、簇桥、金花、南林、四铺司兵肆名,共壹拾陆名每名工食银柒两贰钱,共银壹佰壹拾伍两贰钱,又加旗锣、火把銀壹拾贰兩捌錢。

  杨柳渡河夫壹名,工食银叁两陆钱。

  船价银贰两,共银伍两陆钱。

  加增南林、黄水二渡船肆只,船价银壹拾两伍钱,二年一征,渡夫叁名,每名工食银叁两陆钱,共银壹拾两捌钱。

  民壮原編壹百陆拾名,每名工食銀柒兩贰钱,共银壹千壹百伍拾贰兩,遇闰照例加征。

  夫马原编银壹千肆百玖拾捌两肆钱,遇闰照例加征。

  应役夫捌拾名,每名工食银柒两贰钱,共银伍百柒拾陆两。又灯夫捌名,每名工食银肆两陆钱,共银叁拾陆两捌钱。

  应递马肆拾壹匹,每匹鞍辔草料、人夫工食銀贰拾壹兩陆钱,共銀捌百捌拾五兩陆錢。

  公费原编银叁百捌拾肆两叁钱捌分叁厘玖毫柒丝,遇闰照例加征。

  拨运本府司府首领什物、口物,并阴阳生工食银壹拾两陆钱捌分捌厘玖毫。

  存留本县实用银叁百柒拾叁两陆钱玖分伍厘柒丝。

  杂办课程起运,门摊商税银壹两捌钱壹分,盐课银玖两肆钱伍分,碾课银伍拾玖两,榨磨课银肆两贰分捌厘。

  带征成都中卫屯粮叁百陆拾伍石捌斗捌升伍合贰勺伍抄,征银壹百肆拾伍两柒钱陆分贰厘贰丝。

  成都前卫屯粮陆千陆百陆拾玖石肆斗壹升玖合伍勺,征银贰千肆百贰拾壹两陆分柒毫贰丝,水冲田粮未征银贰拾贰两柒钱伍分肆厘贰毫。

  小河所屯粮壹千贰百伍拾叁石肆斗叁升,征银伍百柒拾肆两贰分玖厘。

  茂州卫屯粮肆百柒拾贰石玖斗叁升,征银壹百柒拾叁两玖钱捌分捌厘肆毫玖丝,以上各款查照旧时全书开载,缺额无征。

  丁粮额办,系复设后,司颂全书,今照征解。

  全书原载亩粮,自康熙六年華文清查起,至雍正七年征输止。

  上田每亩载粮壹升叁勺肆抄。

  中田每亩载粮捌合。

  下田每亩载粮陆合叁勺叁抄叁摄叁圭。

  上地每亩载粮□□。

  中地每亩载粮肆合。

  地每亩载粮贰合伍句。

  每粮壹石征粮银壹两叁钱玖分捌厘柒毫肆丝贰忽柒微柒尘贰纤。

  每粮壹石征条银肆钱肆分壹厘玖毫陆丝叁忽伍微伍尘肆纤。

  每粮壹石贰斗叁歹伍抄柒撮壹圭肆粟载丁壹丁每丁,征银肆錢肆分壹厘玖毫陆丝叁忽伍微伍尘肆纤。

  原载税粮壹千伍百肆拾陆石伍斗壹升叁句叁抄壹撮陆粒。

  原载人丁壹千贰百捌拾捌丁叁分柒厘伍毫壹丝玖忽贰微柒尘壹纤。

  原载丁条粮银叁千肆百壹拾陆两捌分陆厘贰毫肆丝陆忽叁微贰尘叁纤,今自雍正七年奉文丈量,恩准部覆,丁条粮合并积算,按亩征银,于雍正七年十一月内奉文复设县治,清查田地,至雍正十一年征输止。除籍田肆亩玖分不征丁粮外,新旧承粮花户姜启才等贰千壹百陆拾户垦输。

  上、中、下田地共贰千捌百玖拾柒顷叁拾捌亩贰分伍毫壹丝叁忽伍微肆尘肆纤,内:

  上田壹千捌百陆拾柒顷伍拾肆亩陆分陆厘贰丝肆忽捌微捌尘贰纤,每亩征丁条粮银贰分贰厘捌毫肆丝贰尘叁纤。应征丁条粮银肆千贰百陆拾伍两肆钱捌分柒毫叁丝伍忽肆微肆尘。

  中田壹百贰拾壹顷伍拾伍首肆分肆厘柒毫贰丝捌忽叁微,每亩征丁条粮银壹分柒厘陆毫柒亞壹忽壹微玖尘捌纤,应征丁条粮銀贰百壹拾肆兩捌錢壹厘叁毫壹丝伍忽柒微壹尘柒纤。

  下田壹百捌拾伍顷玖拾柒亩捌分陆厘伍毫,每亩征丁条粮银壹分叁厘玖毫捌丝玖忽陆微贰尘肆纤,应征丁条粮银贰百陆拾两壹钱柒分柒厘壹毫叁丝捌忽伍微伍尘叁纤。

  上地贰百壹拾顷玖拾捌亩壹厘捌毫贰丝陆忽叁微陆尘贰纤,每亩征丁条粮银壹分叁厘贰毫伍丝叁忽叁微玖尘捌纤,应征丁条粮银贰百柒拾玖两陆钱贰分肆毫叁丝叁忽伍尘玖纤。

  中地叁百捌顷叁亩贰分肆厘伍毫叁丝肆忽,每亩征丁条粮银捌厘捌毫叁丝伍忽伍微玖尘玖纤,应征丁条粮银贰百柒拾贰两壹钱陆分伍厘壹毫贰丝叁忽柒微贰尘叁纤。

  下地贰百叁顷贰拾捌亩玖分陆厘玖毫,每亩征丁条粮银伍厘伍毫贰丝贰忽贰微肆尘玖纤,应征丁条粮银壹百壹拾贰两贰钱陆分壹厘陆毫陆丝柒忽贰微陆尘肆纤。

  现征丁条粮银伍千肆百肆两伍钱陆厘肆毫壹丝叁忽柒微伍尘陆纤,于康熙九年奉文加征闰银,照旧时全书核算,每两该征闰银叁分肆厘玖毫壹丝柒忽陆微玖尘陆纤,遇闰之年,照例加征。

  现编人丁贰千肆百壹拾贰丁。

  盛世滋生户口贰百柒拾肆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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